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政策问题研究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做好事关全局的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局党组研究决定,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政策问题研究工作办公室。按照局党组部署,围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领域中关系全局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局党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重大政策问题研究工作办公室由若干名经验丰富的司局级领导干部组成,承担局党组交办的重大项目研究。
关于召开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2013年年会暨系列专题论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召开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2013年年会暨系列专题论坛的预备通知》(中生发协[2013]33号)文件精神,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定于2013年11月18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召开“生物发酵行业2013年年会”,同期召开“2013年国际氨基酸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淀粉糖、多元醇生产技术与发展论坛”、“发酵行业节能环保论坛暨环保核查总结会”、“2013年全国生物发酵行业重点项目推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医疗器械变更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的有关职责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已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行了界定。现通知如下: 一、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个) 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由离心杯、管路、副产物收集袋组成。该产品是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和血细胞分离机配合使用,是血细胞分离机的专属耗材。用于分离脐带血、骨髓和外周血干细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行政区域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SFDA: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和《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年18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按期报送统计情况。
CFDA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了制修订,对规范中药饮片炮制,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将尚处在科研阶段的科研产品或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列入炮制规范等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