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信号:MAH制度将全面铺开?
MAH制度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试点始于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原定试点工作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但是为做好药品MAH制度试点工作和药品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决定延长药品MAH制度的试点时间,延长决定也于20
“瑞享新生”爱瑞卓药品捐赠项目在京启动
4月21日,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发起,阿斯利康和珐博进共同支持的“瑞享新生”爱瑞卓药品捐赠项目在北京正式启动。该项目是政府、基金会及企业在提升创新药物可及性上的公益创新,将全球首创新药罗沙司他胶囊(商品名:爱瑞卓®)免费提供给符合要求的亟需患者,这意味着中国患者将首次先于欧美,成为全球首批受益于“全球新”创新药的群体。4月21日,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发起,阿斯利康和珐博进共同支持的“瑞享新生”爱瑞卓药
国家卫健委发文将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4月9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容提到将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统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分析应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以下为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心血管中心、癌症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
三月9款药品已纳入优先审评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网站信息公示,本月共计16款药品拟纳入优先审评,其中9款已经纳入优先审评名单。在这些药品中,不仅有重磅创新药新适应症的申请,如百时美施贵宝的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欧狄沃);也有一批仿制药的上市申请,这与国内当前正在进行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密切相关;此外也有一些罕见病治疗药物的申请,如远大医药罕见病药物氨己烯酸片,随着国家对罕见病治疗的空前重视
国务院常务会议:认真总结国家药品集采试点经验 及时全面推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听取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供应及医疗救助工作汇报,要求更多让群众在用药就医上受益。具体在医药相关内容上,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短缺药监测
吉利德三合一药物Biktarvy获日本批准,峰值销售或达$53亿,居去年62个新药之首
2019年3月27日讯 /生物谷BIOON/ --美国制药巨头吉利德(Gilead)近日宣布,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MHLW)已批准三合一复方新药Biktarvy(bictegravir 50mg/emtricitabine 200 mg/tenofovir alafenamide 25 mg,BIC/FTC/TAF),该药是一种每日口服一次的单一片剂方案(STR),用于治疗HIV-1感染。Bikt
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
3月2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撰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撰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
关于卫材(苏州)贸易作为ICG设备独家进口商和销售商的声明
卫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日本新生电子株式会社合法授权,为ICG清除率检查仪-RK-1000型号A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独家进口商和销售商。近期,本公司发现有企业冒充ICG设备中国区总经销商,在各类线上平台发布虚假招商信息。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此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卫材(苏州)贸易作为ICG设备独家进口商和销售商的声明
赛诺菲/再生元Dupixent哮喘新适应症获批在即,2024年销售或达$80亿
2019年3月4日讯 /生物谷BIOON/ --法国制药巨头赛诺菲(Sanofi)与合作伙伴再生元(Regeneron)近日联合宣布,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人用医药产品委员会(CHMP)已发布积极意见,推荐批准Dupixent(dupilumab)作为一种附加维持疗法,用于接受高剂量吸入性皮质类固醇联合另一种药物用于维持治疗但病情控制不佳的2型炎症重度哮喘的青少年(12岁及以上)和成人患者,2型
胃痛宁片等3种药品被调出非处方药目录
3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将胃痛宁片、化痔栓及消栓通络制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调出非处方药目录,按处方药管理,同时对上述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原文如下: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定,将胃痛宁片、化痔栓及消栓通络制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调出非处方药目录,按处方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