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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改革

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挂号费、注射费、诊查费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10元/人次。 为了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一般诊疗费”将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并在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2012-11-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13-06-18

2013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继续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差异化发展

非公医疗机构占比提高,是医疗改革的重要标志。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13年,卫生部将继续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差异化发展,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力争每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增加2-3个百分点,实现2015年占20%以上的目标。 2013年1月7日,卫生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召开。

2013-0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2年12月07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类含短半衰期正电子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用于疾病诊断、疗效评价和脏器功能研究等领域。由于正电子核素的半衰期较短(一般不超过2小时),生产企业难以实现异地供应,目前多为医疗机构自行制备和使用。

2012-12-19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2012-05-02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2012-05-08

安徽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底前“无债”运行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安徽省要求年底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规定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记者从安徽省政府获悉,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11-10-09

加拿大卫生监管机构发出化疗药物可能短缺的警告

据悉,加拿大的一个政府卫生监管机构已发出关于一些化疗药物和癌症治疗药物可能短缺的警告,并说,政府必须做更多的工作以保障患者的福利。 加拿大卫生部发出警告说,这些药品的短缺可能会影响各种癌症和传染病的治疗。 由于总部设在俄亥俄州的Ben Venue实验室“不合标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拿大卫生部决定禁止进口其制造的药物。在这之后发出了该警告。

2011-10-0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下同)建设,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硬件设施明显改善,诊疗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