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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2012-05-08

安徽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底前“无债”运行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安徽省要求年底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规定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记者从安徽省政府获悉,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1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