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带技术跳槽的职业道德底线和风险预防
无论外资还是内资,技术人员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是一个重大的挑战。除了各种管理和法律上的防范措施外,正视有突出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的长期利益诉求,并采取期权激励和内部创业等手段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国际劳工组织呼吁全球重视预防职业病
在4月28日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即将到来之际,国际劳工组织26日在日内瓦呼吁全球重视预防职业病,加大相关投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国际劳工组织当天发布题为《预防职业病》的报告说,全球每年有202万人死于职业病,32.1万人死于工作事故。但这一问题仍被忽视,全球半数以上国家和地区还缺乏对职业病情况的统计。
【预防】职业病的诊断
(1)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 职业史、既往史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⑤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2)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预防】职业病的预防
(1)工艺改革、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 (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碾磨石英、耐火材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 (3)密闭、抽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办法,防止粉尘飞扬。 (4)接尘工人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脱尘作业检查。 (5)个人防妒:佩戴防尘护具,如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