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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全新医学科研规范

  1. 医学科研规范

来源:医谷网 2021-02-24 11:22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由卫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下称《规范》),旨在规范科研人员和机构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规范。《规范》明确,医学科研行为,是指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等学科领域开展的涉及科研项目申请、预实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由卫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下称《规范》),旨在规范科研人员和机构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规范。

《规范》明确,医学科研行为,是指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等学科领域开展的涉及科研项目申请、预实验研究、研究实施、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环节中的行为活动。

《规范》适用于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学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的诚信行为规范

《规范》列出十八条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其中包括:

1、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2、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着、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3、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毒害物质、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

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完整、真实和准确,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4、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着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着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着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5、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并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遵循的诚信规范

《规范》突出了医学研究机构科研诚信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成果管理,建立科研成果全流程追溯机制;四是淡化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医生考核等的关系;五是建立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加强对医学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六是对特殊领域如传染病、生物安全等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同时,根据当前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规范》明确提出,同意署名的导师、项目负责人对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在承担管理、指导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同等责任,医学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公布等规范要求和医学科研机构集中妥善管理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等管理要求。

2019年10月,科技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20部门制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则》),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工作的责任、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规范》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的准则,界定了“是与非”的边界,将与《调查处理规则》协同发挥作用,持续改进、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医学科研氛围。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医学科研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体制建设,规范医学科研诚信行为,强化医学科研机构科研诚信监管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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