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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备案政策

  1.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备案政策

来源:福建卫计委 2019-12-26 12:39

  近日,福建卫健委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该省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和项目进行了具体要求。全文如下: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的备案工作,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依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

 

 

近日,福建卫健委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该省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和项目进行了具体要求。全文如下:

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的备案工作,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依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和项目(以下简称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

(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

(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第四条 干细胞研究项目备案条件

干细胞研究项目应当在已备案的机构实施。项目备案与机构备案也可以同时进行。干细胞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且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果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用于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二)干细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干细胞制剂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三)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适用的设施设备和完整的质量管理文件,原辅材料、制备过程和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项目备案前要完成立项工作,机构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立项审查程序和相关工作制度,完成项目的学术和伦理审查。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五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主要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组织管理体系(框架图)和各部门职责;

(四)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主要责任人、质量受权人资质,以及相关人员接受培训情况;

(五)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组成及其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

(六)干细胞制备标准操作规程和设施设备、人员条件;

(七)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

(八)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内审、外审制度,内审人员资质;

(九)干细胞质量评价标准和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十)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二)项目伦理审查申请表(见附件3)。

(三)临床研究经费情况。

(四)研究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包括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研制单位),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手册。

(五)供者筛选标准和供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六)干细胞制备过程中主要原辅料标准。

(七)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制定依据,以及工艺稳定性数据等。

(八)干细胞制备的完整记录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检验报告。

(九)干细胞制剂的标签、储存、运输和使用追溯方案。

(十)不合格和剩余干细胞制剂的处理措施。

(十一)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细胞水平和动物实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十二)临床研究方案,应当包括研究题目、研究目的、立题依据、预期效果等14项内容。

(十三)临床研究风险预判和处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报告、控制方案及实施细则等。

(十四)临床研究进度计划。

(十五)资料记录与保存措施。

(十六)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十七)研究者手册。

(十八)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十九)机构学术委员会学术审查意见和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批件(见附件4)

(二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结合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定期备案。每季度第一月向省里提交材料,第二月由省级审核后向国家提交,第三月由国家干细胞专家委员会审核备案。

(一)材料申报。申请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将完整的机构备案材料和项目备案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2个,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同时网络(www.cmba.org.cn)填报机构、项目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专家审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上报。省卫生健康委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光盘1个,连同省级专家委员会意见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对研究承担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和研究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研究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认真分析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辖区内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监督管理,建立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对干细胞制剂单位开展延伸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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