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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重启,还有医疗器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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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谷 2016-04-30 11:40

由于“阿里健康电子监管码”事件的影响,2016年2月20日下午,国家食药总局连发两条公告称,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对《

由于“阿里健康电子监管码”事件的影响,2016年2月20日下午,国家食药总局连发两条公告称,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自此药品电子监管码带来的行业争论和影响暂时告一段落,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却不会就此停止。

昨日,食药监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5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这意味着“电子监管”将重新启动。

与之前的不同

与此前执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不同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但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

同时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协会、企业、政府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不强制却不意味着不做

虽然此次意见提出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建立企业追溯体系,《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在未来的“飞检”中,企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作也可作为检查的一环来贯彻。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贯彻的主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明确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

具体到药品领域(其实也包括医疗器械),则要求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

这意味着无论是生产环节的企业还是经营环节的企业,都得建设可监管可对接追溯信息化系统。

对于业内企业而言,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取消,或许并不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可能反而会提升未来企业的运维成本。

阿里健康的平台技术仍具有价值

基于以上的分析,阿里健康多年药品电子监管码运营所积累的技术和经验仍具有实战的价值,何况此前也有企业一直在使用阿里健康运维的电子药品监管码体系。虽然《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但显然无论协会还是企业都不具备这方面的技术能力,即使行业同行不可从事相关追溯体系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阿里健康或许也可以将其卖个好价钱。

医谷+

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按照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工作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是有效控制产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目的是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产品,防控风险;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确认产品的真实性,以利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

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须对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原辅料的质量和其产品销售去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

四、食品药品经营企业须对其购进和销售的产品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准确掌握其产品购进来源和销售去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对其购进的医疗器械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掌握购进来源;对购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妥善保存其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对购入的植入性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六、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以保证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七、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销售者或生产企业要求赔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应当承担首负责任,通过追溯体系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八、根据食品药品不同属性、风险程度和法律法规要求,应采取适宜的追溯方式。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品类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并分类实施。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对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料采购、生产、检验、放行和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养护、销售出库等环节操作进行认真审核记录,确保各项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以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普遍适用的产品标识的方式。

九、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产品追溯主体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十、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十一、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推动协会、企业、政府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监控信息网络的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具体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统一规划,分类推进

(四)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五)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六)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乳粉、红酒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七)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

(八)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实施全程追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

(九)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十)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

三、统一标准,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标准规范。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订相应的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以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为目标,抓紧制定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加强标准制定工作统筹,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标准相协调。

(十二)发挥认证作用。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适时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相关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十三)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多方参与,合力推进

(十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

(十五)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已列入有关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区,尤其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

(十六)支持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七)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

五、挖掘价值,扩大应用

(十八)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

(十九)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

(二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

六、完善制度,强化保障

(二十一)完善法规制度。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细化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

(二十二)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

(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检查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生物谷 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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