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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人大版)》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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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网 2016-02-19 17:1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贵机构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经收集阅读整理社会各方反馈意见110条,逐条进行汇总研究分析归纳为3个原则问题和3个技术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贵机构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上网征求意见。经收集阅读整理社会各方反馈意见110条,逐条进行汇总研究分析归纳为3个原则问题和3个技术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我的意见如下,并形成《社会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供你们参考。

祝祖国好运,祝中医好运!

王锡宁

2016年1月25日

注:请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01月29日。

人大版《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各方意见汇总研究报告

报告人:王锡宁/文

报告时间:2016年1月23日

【王锡宁简介】脑外科医生(西医),曾任苏州国家安全局第1代军用互联网研发小组-负责人,曾任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病例分析研究课题组-组长助理,曾任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监测CHQIS课题组-研究员,现任北京大学医院诊疗流程研究课题组-副组长,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独特诊疗技术规范与评价研究”课题组-特约研究员,国家973计划预选题SQ2013CB081578: 生命空间自组织系统研究-首席科学家,兼任中国民间疗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智慧城市论坛专家委员会:智慧医疗专家委员,国际生命物理学论坛专家委员会:生命科学专家委员 ,E-mail:wang.xining@163.com

备注:王锡宁:2004-2013十年间参与完成卫生部两个重大课题科学研究“中国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和“中国医疗质量指标体系研究”,研究成果均已转化为国家标准。2010年参与发改委国家“十二五”卫生行业信息规划设计,是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临床路径标准”、“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新病案首页标准”等一系列重要现行政策草案的幕后执笔人之一。

【报告正文】

三个原则问题:

1、法案名称问题?

法案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简称中医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传统医药(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修改理由:这是原则问题,宪法中表述为传统医药,因此,应该充分尊重各民族医药独立诉求并与宪法中的表述保持一致。用简称中医药法与国际接轨。

2、科学领导立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 康,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1:宪法要求保护传统医药,中医药发展是从宪法获许得到特权。

修改理由2:我们同意立法要有科学依据的观点,这是原则问题。但要尊重一个事实:公众媒体对科学认知水准低于科学家,主流科学家对科学认知水准低于前沿科学家。因此,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立法者要听取主流科学家意见,立法者更应该优先采纳少数前沿科学家的意见。

修改理由3:权威性的“医学证据金字塔”由加拿大卫生部一个工作组(CTFPHE)1999年提出:医学证据能力从低到高分别是Ⅴ级证据(指专家个人意见)、Ⅳ级证据(指专家委员会意见)、Ⅲ级证据(指观察性病历统计研究)、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现代西医的主流科学家主要采用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随机对照组研究注重有效性研究(缺陷是完全忽略无效性样本)。前沿科学家从古中医采用证据(不是上千例而是上千年经验积累)主要采用的是顶层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大样本荟萃研究注重有效性和无效性双向研究(正是因为有前沿科学家对中医99%的无效案例和1%的有效案例进行客观大样本双向研究,因此才会有屠呦呦和青蒿素的今天,这是顶层证据能力高于下层证据能力,前沿科学家科学认知水准高于主流科学家科学认知水准的活生生的例子)。科学在不断发展不是僵尸,立法者不要被所谓的“科学家”吓倒,也不要被所谓的“主流科学家”绑架,立法者应该胸怀天下放眼古今,大胆采信少数前沿科学家的意见,勇敢和义不容辞为国家人民谋福利,不辜负祖国人民的重托。

3、西医领导中医?

中医药不能有特权吗?

行业立法需要保持统一性,但是从本质上讲西医和中医不是一个行业,西医诊疗采用工业化(产品流水线作业)模式目的是处置人患的病;中医诊疗采用个性化(个体作业)模式目的是处置患病的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健康职能体系,彼此不能互补也不能替代,况且医疗对人的健康只起8%的作用(WTO)。从法理上讲根本不能采用统一的法律行为规范。

西医采用的是医学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中医采用的是医学顶层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中医的证据能力级别高于西医,因此,西医根本没有资格领导中医,这也是原则问题。

西药主要成分是化合物针对体内病灶靶点产生化学作用,西药只能从工厂生产必需吃入人体涉及人体诊疗权,因此需要司法准入;中药主要成分是混合物针对体内阴阳失衡产生物理作用,中药可以从天然物质获得不必吃入体内涉及人体自愈权,自愈权是生命主权,自愈权是生命体从天然物质方法获取健康的特权,人体从天然物质方法获取健康的特权就像从水、空气、阳光获取健康的特权一样是与生俱来,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旧法交织、人体自愈权已经被依法取缔,因此,为中医药立法是保护人体自愈权维护生命主权名正言顺且迫在眉睫。

从人道和伦理讲,一种应用于常见疾病的技术,即使对80%的患者有积极意义,也不应该将这种技术推广到全部患者身上。因为其余的患者不应该为了那些多数患者而放弃生命和健康。因此,医学上真正符合人道精神和医学伦理的是个性治疗研究,也就是要通过更为精准的分析,力争对个别患者制定更符合他的治疗方案,个性化治疗正是中医药实践价值的精髓。因此,西医相比之下落后中医数千年,西医不配领导中医。

请立法者要特别重视这个事实:医疗是患者通往健康之路,也许是必经之路,但肯定不是唯一之路。如果使患者健康还有另一条路可以选择;如果还有一条更安全、有效、廉价且利益患者的健康之路的确存在而向患者隐瞒,或者我们只是听说、或者那只是个案、或者属于非法行医;故意拿患者一生积蓄和生命去表演医疗99%的无效努力是非故意谋财害命,从伦理上已经违背了医者誓言。

美国当前医保改革方案有三大政策目标,一是保护保险服务的消费者,二是给无保险的人提供医疗保险,三是降低医疗保险成本。概括为“全民医保”和“绩效付费”。绩效付费是在法定DRGs(诊断相关分组定额预付款制)付费基础上与医疗质量挂钩,从预付费的定额中扣除因医疗质量缺陷导致的次生医疗费用。绩效付费方案在美国引起医疗界恐慌,因为医疗质量缺陷导致次生医疗费用通常是本病医疗费用的3-5倍,一旦实行医保绩效付费,医疗机构及医药产业链将面临崩溃。绩效付费政策困局凸显出现代西医致命缺陷:只对疾病负责、不对生命负责。所有准入的药物和器械在法律上都允许存在符合统计学规律的致命缺陷,这些合法的缺陷普遍潜藏致命危机又长期受到司法呵护及商业利益驱动,患者被迫要承担一切风险和全部费用,不但会牺牲患者生命,还要占用大量医保资金。因此,绩效付费才会引起美国医疗界恐慌,恐慌是因为现行体制忽然被剥去合理合法外衣,显露出罪恶的动机和不人道的底线。因此,全社会应该深刻检讨西医,立法者应该逐步取缔西医。

为何要立法保护传统医药?

理由1:举国家之力对抗市场无形之手。市场之手被资本驱动,假借科学之名追求金钱至上,打击民族文化自知自信,巧立恶法维护自身权益,这只趋利之手让高价技术方法取代低价技术方法,让赚钱技术方法取代免费技术方法,损害国家人民利益,且个人和机构无法对抗这只手,必需借助国家之手才可抗衡。

理由2:尊重西医药发展规律。西医从临床医学到转化医学,从转化医学到精准医学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这种转变的本质是从工业化诊疗向个性化诊疗模式转变,引发这种转变的原因是医学伦理的觉醒和人道精神的回归。西医诊疗证据来自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将一种对多数人有效的诊疗技术依法用于少数无效人群并全额收费是违反医学伦理的不人道行为。因此,诊疗首先要符合医学伦理,然后才是要符合科学原理,西医世界里单纯强调科学性(违背医学伦理)的技术方法已经落伍,个性化诊疗替代工业化诊疗是发展大趋势。

理由3:尊重中医药发展规律。中医药发展规律存在两大优势,首先是个性化诊疗符合医学伦理,其次诊疗证据来自真实世界大数据积累。现代医学的证据体系从底层到顶层依次是:①专家个人经验证据、②专家集体共识证据、③流行病学统计证据、④循证医学对照组证据、⑤真实世界大数据证据。从1层到4层都是关于技术有效性证据(有效性证据的反人道和反伦理应用能够获司法保护与背后的商业趋利因素有关)。只有第5层反映真实世界的顶层证据才是同时关注有效性和无效性双向证据。中医药实践无论成败都具有医学顶层证据价值,中医药实践不在商道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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