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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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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人才中心 2015-11-17 18:48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5〕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按照国发64号文件关于先期启动5-10个试点专项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七大农作物育种”6个试点专项,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6个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并附上各试点专项的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推荐与其有行政隶属或者人事管理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限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部分试点专项设立的青年项目,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或青年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均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6月底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6个试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试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试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科技部将组织对项目申报人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消申报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三、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8:00至2016年1月4日17:00。其中,“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申报工作有特殊要求,请详见该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函。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及光盘(Excel格式)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王楠,010-88654074。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试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寄送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1)“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98;010-88225196。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28;010-88225138。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2)“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58884866;010-58884865。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3)“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375474;010-68343411。

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4)“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试点专项: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59199379。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5)“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咨询电话:010-68511848。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科 技 部

2015年11月12日

(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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