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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侵权,天士力公布判决书(附终审判决)

  1. 天士力
  2. 李连达

来源:新康界谭敏 2015-03-26 13:02

天士力今天发布《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澄清公告》,并公布了关于这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

天士力

天士力今天发布《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澄清公告》,并公布了关于这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

这 个侵权案源起2009年2月3日,媒体对时任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的李连达和他的课题组重大学术丑闻的揭露(《院士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学术造假被国际期刊撤 销》)。报道称,李连达和课题组其他成员联合署名、并在国际期刊发表的多达12篇学术论文严重造假,李连达及实验室主任吴理茂随后被浙江大学解聘,第一作 者贺海波被取消副教授职称后开除。

此事后两天,李连达就这个新闻接受央广“中国之声”采访时,主动“爆料”称他自己做实验了,证明复方丹参滴丸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李连达在应当知道天士力做过急毒、长毒实验的情况下,却说:天士力公司根本就没有对复方丹参滴丸做长期的毒性研究。

此事引起轩然大波,导致天士力股票急骤下跌并被迫停牌澄清。

但其后,李连达继续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利复方丹参滴丸言论。天士力终于2011年将其告上法院。此案经历了调停撤诉,李连达继续发表不利复方丹参滴丸言论,天士力于2013年2月再次上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判决天士力胜诉,李连达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做出终审 判决维持原判后,本应落幕。但李连达却于2014 年 9 月 11 日,在科学网个人博客发表了《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争论的关键》,文中称天士力“隐瞒不良反应”、“夸大治疗作用”,对法院已判决内容继续提出异义。

终于,天士力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两次审判的判决书,将整个审判过程公之于众。

终审判决

2014年9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2)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李连达负担;(3)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俊峰表示:“很遗憾,经过两审法院判定其构成侵权,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不但不遵守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更肆无忌惮的无视法律,断章取义,将已被法律程序确认毫无依据的不实言论。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李连达仍违背科学道德,持势凌人,继续扰乱社会视听,蒙蔽消费者,对于李连达公然无视法律、违犯法律的行为,我们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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